合肥高新区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合肥高新区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以辖区企业中的女董事长、女经理、女经营管理者为主,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高新区妇儿工委联系女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四有”、“四自”精神。为女企业家之间和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企业发展,团结、联络、组织本区女企业家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区妇儿工委业务指导和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等,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探讨改革中的新问题。
(二)开展经济信息、经营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帮助女企业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四)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的学术活动。
(五)开展本地区和跨地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
(六)宣传女企业家的事迹,评比表彰优秀女企业家。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吸收的会员,实行入会自由、退会自愿的原则。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协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定;
(五)聘请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 人,副会长 人;秘书长 人;副秘书长 人;理事 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每年5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 日女企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